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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碰撞行人致其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0:59:22


     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一男子驾驶大型客车在210国道上前行,途中将他人撞死竟误以为是碰对别的东西,而后继续前行。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2月18日,刘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10线由河池往贵州方向行驶,20时许,车辆行至2697K+300M处,碰撞行人,造成其死亡。刘某误认为碰对别的东西,而继续驾车往贵州方向行驶。2月19日9时20分,在贵州警方协助下南丹县交警在贵州省松坎收费站将刘峰及其驾驶的车辆查获。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所在运输公司及其亲属赔偿完死者全部损失305 000元,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夜间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动态,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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