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郭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聋哑人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钟某,出生于1991年4月,系聋哑人。2011年9月28日,钟某从赣县储潭乡家中来到其位于水西镇的姑姑家中。9月28日下午16时25分、18时51分,钟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工人文化宫附近分别两次拨打了被害人李某的电话。2011年9月29日晚,钟某来到赣州市章贡区和平路附近,再次拨打了李某的电话, 21时30分许钟某携带装有水果刀的手提布袋进入李某租赁的位于和平路的按摩店中,钟某一手捂住李某的嘴巴一手持刀刺向李某,遭到李某反抗,二人发生搏斗,钟某手掌和右大腿受伤,李某被刺十余刀,后钟某持刀逃跑,逃跑途中将刀扔入河中,后回其姑姑家里。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9月30日死亡。2011年9月30日下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钟某姑姑家中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至腹腔内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