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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杀三人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2-11-01 10:44:11
本网讯(通讯员 甘国辉 郭良富)
47岁的被告人闫某与被害人M某曾经有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影响了两家的正常关系。被告人闫某让妻子到M某家看望遭辱骂,便带尖刀杀死三人伤一人。前不久,被告人闫某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闫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9464.4元。
被告人闫某因与被害人M某曾经有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导致两家关系产生矛盾,2011年3月15日下午,闫某让妻子Q某去看望刚从娘家回来的M某,缓解一下相互的矛盾,当日17时许,闫某听Q某说去M某家时遭到了M某的辱骂,便来到M某家与Z某、M某夫妻俩因言语不当发生争吵并被Z夫妇赶走。闫某回家取出一把尖刀再次来到M某家向M某索要曾借给其的300元钱再次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中闫某用刀刺Z某的胸部数刀、M某的胸腹部数刀,当场将Z某刺倒在地,将M某刺倒在炕上,随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闫某又打电话让某某人开车送其到铁力市某乡M某的父母家,向M某的父母L某、Y某索要欠款并与二人发生争吵,闫某用尖刀刺L某胸部一刀,刺Y某胸腹部数刀,随后又坐某某人车逃回家中,因自杀未遂被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抢救。 另外,由于被告人闫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14801.50元、死亡赔偿金2771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7522.90元,合计409464.4元。 铁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1、Z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切断上腔静脉致急性大失血死亡;2、M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3、Y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4、L某胸部开放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手段残忍,造成三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虽系邻里纠纷,亦应严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称“家庭邻里纠纷社会危害性较小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判处”的理由不予采纳。民事部分因调解未达成协议,合理部分依法判决,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被告人杀人后抢走5000元钱,没有证据证实。根据被告人闫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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