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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劈腿”丈夫吃醋杀死情敌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2-10-31 14:32:24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省南康市一男子因与女友分手后发现妻子与他人谈恋爱,一气之下将妻子的新男友杀死。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康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康康与萧某于2008年认识并恋爱,2009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孩。2009年12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不断发生矛盾且陈康康多次殴打萧某,萧某数次提出分手,因陈康康不同意而未果。期间萧某与被害人王某恋爱,并于2011年10月同居生活。2011年11月份,陈康康得知萧某与王某在一起,便打电话威胁王某要求其离开萧某,并多次扬言要教训王某。

  2012年2月14日20时50分左右,陈康康驾驶车牌为赣B9Q098红色丰田轿车路过南康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一桥头红绿灯时,发现王某骑一辆摩托车载着萧某在等红绿灯。陈康康随即下车,携带匕首直接冲向王某。王某发现陈康康后从摩托车上下来并拿出一根甩棍。陈康康上前用匕首刺向王某左边肩膀及手臂,但因拿匕首的手被萧某抓住没有刺中,王某此时用甩棍朝陈康康的头部、左手手臂打了几下,陈康康被打后更加气愤便一把推开萧某,将匕首用力刺入王某左胸部,随即开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升贵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12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南康市龙回镇龙东村朱隆胜家将陈康康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康康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康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康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康康的亲属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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