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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手枪不料走火 射杀同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03 13:59:05


     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广西南丹一男子在休息时拿出手枪与同伴讨论,岂料不慎走火将同伴打死。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宋某与莫某、莫某志应韦某和杨某的雇请,从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矿谭家湾背后坡一小洞口进入高峰公司井下,为韦某等人看守窿道。2012年3月21日凌晨,宋某在南丹县拉么矿610窿口528水仓方向与高峰公司交界处,其与莫某休息的地方拿出原用包装袋包好放在此处的一把仿六四式手枪查看,并跟莫某讲枪生锈且已上膛,莫某伸手拿枪去看时发生走火,子弹击中莫某胸部。事发后,宋某立即到旁边窿道叫莫某志和其他工人一同将莫某抬出地面送往医院抢救,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莫某系被他人用枪射击自左胸部进入胸腔,击穿心包、心脏、膈肌、胃、肝脏、脾脏从左腰部穿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宋某在民警到医院后,主动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持枪走火将莫某击中。韦某和杨某家属代宋某向死者亲属赔偿人民币20万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主观上有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客观上因其过失行为,致使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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