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安龙 黄浩廷)
近日,广西巴马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处被告黄大福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54 900元;被告黄大强对此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28日,是梁某和李某结婚大喜的日子,梁某支付运费雇请黄大强驾驶多功能拖拉机去接亲,但当日黄大强称其身体不舒服,于是将拖拉机交给没有车辆驾驶证的黄大福去接亲,黄大福从该县那桃乡驶出,车上装有彩礼和5位接送彩礼人员,当行驶至巴马县境内S208线199K+700M下坡转弯段时,因被告黄大福技术生疏,未能控制车速,致使车辆驶出右侧路外而翻车,造成接送彩礼的苏某当场死亡,其他4人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事故发生后,巴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派干警到现场勘查事故形成的原因,作出黄大福无证驾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巴马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大福无证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大强是该事故拖拉机车主,将车交给不具备驾驶技能和资格的黄大福驾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间接作用,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