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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门:小山城探索“最调解”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12-09-05 10:37:09
湖南省石门县,名胜荟萃,山水秀丽,素有“山城”之称。近年来,石门县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有效衔接。
2009年至2011年,该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712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2771件,案件调撤率连续四年在全市排名第一。 最朴素的调解方式 “法官要带案下到当事人所在的村或住所地巡回办案,在结案的方式上,要做大量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地调解结案。”石门法院院长李设球表示。 为此,该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巡回办案的规定》,要求基层法庭30%以上的案件都要下到村、组、学校以及农户家里巡回办案,院机关业务庭10%以上的案件要下到当事人所在的乡、村开展巡回办案。 特别是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纠纷,涉三农纠纷,因通行采光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以及当事人因种种原因不方便出庭的纠纷等“五类案件”,要求法官必须下乡巡回办案。 “针对一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群众反映强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多次又难于解决的案件,如赡养纠纷案件和赔偿案件等,都要采取巡回就地办案形式,组织广大群众旁听。”蒙泉法庭庭长徐光明深有感触地说。 2010年1月,徐光明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原告郑忠明、王文平是一对年过古稀的夫妇,由于子女不给付赡养费,经乡、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效,万般无奈之下把子女告上了法庭。 蒙泉法庭受理此案后,徐光明与同事立即顶着大雪来到当事人所在的邵福寺村,邀请该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老人的住所。 由于两位老人住在一条小河的对岸,必须趟着冰冷的河水过去,同事劝徐光明等天气好转、水退了再来。 但徐光明想到在这寒冬腊月,人们都快要过年了,可两位老人连吃、穿都还没有着落,就硬是卷起裤脚趟着刺骨的河水过了河。 徐光明等人赶到老人家中,走进那低矮黑暗的房屋,只见老人蜷缩在冰冷的木椅上。老人见法官在这么冷的天都亲自登门到家里来办案,又惊又喜,便向法官讲述了自己没有生活费,而且重病在身无钱医治的遭遇。 听完老人的叙述,徐光明流下了同情的泪水。 他把身上仅有的300元钱塞到了老人的手里,并把老人的3个子女召集在一起,分别从亲情、责任、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教育。 他动情地说:“父母把你们拉扯大,不容易啊,现在他们老了,你们应该好好孝敬老人才对,你们咋能狠心让父母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你们再想想,将来你们老了,你们的子女要是学着你们的样子也不管不顾,你们该怎样想、怎样做?” 几个子女再也坐不住了,“扑通”一声跪在两位老人的面前:“爸、妈,我们错了。徐法官放心,我们今后一定好好孝敬老人,按时给付赡养费。” 见此情景,两位老人感动得老泪纵横:“徐法官,你们都是好人啊!” 最全面的调解路径 “前些年,我们的调解工作出现了一些偏差。由于有的法官盲目追求调解率,以至于有些案件调结以后,根本无法执行,这主要是没有兼顾到执行问题。”该院副院长郭祚辉在谈到以往调解工作的弊端时说。 “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近些年对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既强调调解结案率,更重要的是,考虑调解结案后能否执行。在审执兼顾的问题上,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探索。”郭祚辉介绍。 为了加强调解工作,该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案件调解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把案件调解结案率纳入了司法绩效进行考核管理,特别强调审执兼顾,对部分调解案件实行“谁调解谁负责执行”,并对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 该院审结的石门县楚江镇刘家坪社区居委会诉李明、伍建明柑橘承包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及时调结,当庭兑现标的,充分做到了审执兼顾。 2003年12月,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居民李明、伍建明与刘家坪社区居委会达成了唤家嘴园艺场承包协议。以每年交纳承包费2500元的代价,获得了该园艺场几十亩土地25年的承包经营权。 李明哥儿俩在园艺场的一个丘岗上垒起了四间平房,把家搬到了园艺场,一门心思在园艺场开荒种植早熟蜜橘。通过平整土地,挖沟埋肥,密植矮化,3年后,这个园艺场经营管理得有声有色。 为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发挥这块土地更大的效益,刘家坪居委会于2011年向国土部门争取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片开发唤家嘴的几百亩荒山荒岭,唤家嘴园艺场也在这个开发整理项目之内。 要实现该地块的开发整理项目,居委会就要终止与李明、伍建明签订的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为补偿款数额问题争执不下。居委会向法院起诉。 该院立案后,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李子斌走访现场之后,对村委会负责人说:“这个案子要单方面终止合同是不行的,只能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 经过6轮协商,李子斌大胆提出了由居委会补偿12万元的调解方案,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站在一个老百姓的角度来看,以前的老观念,老百姓害怕打官司。现在通过这次与村委会打官司,我感觉到法官审理案件公平、公正,我对这件案子的处理结果很满意。”伍建明说。 最贴心的调解方法 该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总结归纳出了“案例引导法”等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对调解一些特殊的案件,效果明显。 一起因职员卷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是适用“案例引导法”,化繁为简调解结案的典型。 胡成兵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酒业销售部,从事酒水销售。自2009年开始,胡成兵聘请案外人袁明为其开车送货、清点货物和收款,并同意袁明在送货时以“不亏不赚、现款现货”的形式带烟搭售。 同年8月,袁明因未及时结清当期货款,被胡成兵调整工作范围,只负责开车送货,不再收款。 但在2009年9月至10月间,袁明仍以烟草供应紧张、需先行预付卷烟款后供货等借口,诱使包括李忠平在内的6名经销户向袁明预付卷烟款36200元,其中有李忠平的7000元。 随后,袁明卷款潜逃,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0年5月,袁明因上述行为,被该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其给受害人退赔全部所骗款项。 袁明诈骗涉及多人,被骗商户在案发后均未结清与胡成兵的货款,其中李忠平尚有3500元未付清。胡成兵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该院,要求李忠平偿还欠款。 李忠平以自2009年9月起先后向胡成兵支付货款18000元,而胡成兵仅供货11000元,其余7000元既未供货亦未退款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胡成兵返还购货款7000元。 承办法官李丹在分析此案时认为,胡成兵向李忠平销售酒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因此,李忠平欠胡成兵的货款应该偿还。袁明收取李忠平的预付货款,不构成对胡成兵的代理行为,不应由胡成兵承担其被袁明卷走的预付款。 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李丹翻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案例引导”,使李忠平消除了心中疑虑。 经过法官的一番耐心解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看似简单、标的不大,却又关系复杂的民事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采用案例引导法调解案件,前提是法官要充分明法析理,让当事人把法律关系搞清楚,再进行案例引导,使当事人直观地感受到法院是如何处理同一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在进行一番比对权衡之后,就比较容易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该院副院长刘尚平说。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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