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罗荣根)
因车速过快、转弯幅度过大等原因致使搭乘其车辆的村民跌落下车当场死亡,广西巴马县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该案后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从巴马县巴马镇坡纳村装载木头开往巴马镇巴发村,装卸木头的黄某乘坐在拖拉机货箱的木头上,当车行驶至S208线巴马县境内59KM+600M弯道处时,因车速过快转弯幅度过大等原因致黄某跌落到道路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后,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案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