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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以上门应聘为幌盗窃店主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2 14:15:44
本网讯(通讯员 徐娟)
一女子以上门应聘为由取得店老板信任,趁人不备之机盗窃店主财物。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小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刘小兰来到遂川县泉江镇“米兰足浴店”,问老板是否要招人,老板便让其先试用一天。当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小兰看店内员工均在包厢内工作,趁店内大厅无人之机,从收银台上纸盒内找到钥匙后打开抽屉,将现金100余元及二个钱包盗走,其中一个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另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35元及银行卡二张。被告人刘小兰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为343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小兰已退还被盗现金2735元及所盗银行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刘小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部分退还所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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