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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父亲强奸亲生儿女未遂 称“头脑失控”
发布时间:2012-09-13 10:15:13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农民蒙某,因为“头脑失控总想和其女儿发生性关系”,多次欲强奸亲生女儿,遭女儿强烈反抗均未得逞。近日,这个禽兽父亲受到严厉惩罚,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被告人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蒙某是金城江区九圩镇农民,今年36岁,只有小学文化。案发时,他的亲生女儿小英(化名)还是一个小学五年级学生。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蒙某为方便子女读书,在金城江区九圩镇街上租一间房子,与女儿小英及二个儿子共同居住。他则在九圩街收购废旧,维持生计。 2010年8月29日当晚及次日晚、2010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2010年10月9日晚,蒙某以殴打或语言威胁的方式,在出租房内多次摸弄女儿小英,并企图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因小英的强烈反抗均未得逞。 父亲的兽行让小英受到极大的伤害,不堪受到父亲的严重侵犯,2011年1月18日晚,小英终于到河池市公安局九圩派出所报案。2011年1月25日,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为什么蒙某会干出这么龌龊的事情?据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头脑失控,总想和其女儿发生性关系”。 2011年11月15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蒙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强奸亲生女儿,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社会危害性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蒙某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蒙某上诉称, 他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原判量刑过重。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蒙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蒙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蒙某强奸亲生女儿,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社会危害性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蒙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给予其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蒙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中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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