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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死后女儿没人疼 女子自杀前先杀死女儿
发布时间:2012-09-13 14:06:51


     本网讯(通讯员 郭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母亲杀害亲生女儿的案件,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钟某自小被亲生父母送人,与养父母生活在一起,感觉养父母对其不好,生活不快乐。2010年自与叶某结婚以来,夫妻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加之与公婆的关系也不好,钟某便感觉生活很不开心。期间,钟某向叶某提出离婚,叶某不答应。生活不开心,加上离婚不成,钟某产生想死的念头。

    2011年10月1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钟某与叶某因为给一岁多的女儿小萍(化名)看病一事产生矛盾,钟某觉得“对我不好就算了,对自己亲生女儿也不好”。为此很生气。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钟某见家里人都出去了,便想喝农药自杀,又担心其死后小萍没有人疼爱,便想让小萍与其一起去死,即从房内打谷机旁取到一袋农药,冲水后灌给被害人小萍喝下半杯。约半小时后,钟某见小萍脸色不太好,为让小萍快点死,以便自己早点自杀,便先后拿枕头、自己的衣服蒙住仰躺在床上的小萍头脸部三四分钟。见小萍的手脚还会动,钟某又拿放在床上的叶某的衣服一直蒙住小萍的头脸部十多分钟。见小萍手脚不会动后,钟某便停手,喝下农药水。晚上22时许,叶某回到家中,发现小萍已经死亡,便叫他人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将钟某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小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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