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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蒙面入室抢劫潜逃十六年落网
发布时间:2012-09-14 10:29:32
本网讯(通讯员 胡明星)
曾想不劳而获,靠抢劫发财的李某,作案外逃十六年后,最终尝到自己种下的苦果。9月6日,河南确山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996年3月8日,家住确山县李新店镇丁楼村的李某与另外四名青年在饭馆一起吃饭时,说起挣钱的事,其中,马某说:“人家外面的人都搞的很厉害,发了,咱们也管搞不?”“搞啥?”夏某问。“去弄钱呀?”马某回答。坐在一旁的李某说:“听说俺庄孙孩家有钱,他两口子去云南打工了,家里只有一个老婆子和一个小孩。”五个人一拍即合,商定去孙孩家去抢东西。 1996年3月10日晚11点左右,李某和另外四人蒙面,拿着手电筒、撬杠、钢筋棍和一把刀,一同来到丁楼村孙孩的家门口。同去的夏某、马某正准备用撬杠撬开孙孩房屋的后墙角,想打个洞进屋。李某拦着说:“别去撬了,动静太大,咱叫开门。”李某贴近门听了听动静,就对着门缝喊:“永,你爸回来了,开门。”孙孩的儿子孙永听到叫门声,以为爸爸真的回来了,就赶快把门打开了,就在这时,马某一步跨到孙永面前,用刀架在孙永脖子上说:“别叫,到床上去。”孙永吓得退到墙边一张床边,夏某将其推倒床上,顺手抓了床上一块破布塞进孙永的嘴里,同去的另一人从旁边椅子上拿了一个小绳子递给夏某,两人一起将孙永捆了起来。其他几个人随即在屋里翻了一遍,找到一部电机、一小袋芝麻和一双运动鞋。几个人见没有什么值钱东西,就把停放在南屋内的手扶拖拉机抢去了。借着灯光,孙永认出了其中的李某,第二天就去派出所报了案。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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