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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搭车遇追尾身亡其家属获赔42万余
发布时间:2012-09-17 10:30:09


     本网讯(通讯员 龙蓉蓉 莫芬)   女子搭车不料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家中尚有五个未成年子女,母亲的突然离世,给这个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家属获赔421751元。

    2012年1月7日,肖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广东省驶往贵州省,6时30分,当车行至南丹县国道210线2678公里加400米处时,遇杨某会骑乘人力三轮车搭乘杨某与其同向行驶的至该处的匡道铺路内,肖某在后尾部撞杨某会骑乘的人力三轮车尾部,造成杨某当场死亡,杨某会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1月13日,南丹县交警大队作出丹公交认字[2012]第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某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单方违法过错行为造成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友是事故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肖某是驾驶员。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下属公司,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赔偿问题,受害家属将事故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违法损害他人生命健康,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肖均友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单方违法过错行为造成事故发生,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本案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肖均友是粤ACIH0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依法应与肖廷国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案件情况,原告共应获得的赔偿为421 751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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