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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为上网持刀抢劫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8 09:45:1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因没钱上网实施抢劫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汪某在网吧上网,上了2个多小时后,因身上带的钱用完,但是又想继续上网,所以就想去搞点钱。当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到朝阳商贸城的金朝阳网吧门口蹲守。当日22时40分许,被害人聂某经过朝阳商贸城四栋一单元二楼的楼梯口,被告人汪某立即赶上去,用左手抓住聂某的左手胳膊,将她推到靠墙,并从口袋里拿出折叠刀对着聂某的胸口,对聂说:“我没有钱上网,拿点钱出来”。聂某说身上没有钱,仅有的200元钱在家里。被告人汪某便要聂某回家拿钱,汪某站在聂某家的门槛处等。约两分钟左右,聂某从家中拿了100元钱给被告人汪某。汪某得手离开时,被赶来的聂某的姐夫等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持械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汪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自愿认罪,依法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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