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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后潜逃八年自首不认罪遭重判
发布时间:2012-09-18 10:29:20


     本网讯(通讯员 张欣广 谢廷选)   依据法律规定,自首必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量刑时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冯俊涛殴打他人致死后外逃,2011年向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不认定为自首,量刑时不予从轻。河南西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俊涛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3年7月8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冯俊涛伙同王保平(另案处理)窜到本村冯某家的平房上,将睡在冯某家平房顶上的同村村民冯保申打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9日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冯保申系胸前部遭受严重钝性外力打击致胸骨骨折,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引起急性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冯俊涛潜逃,2011年11月12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俊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康,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俊涛虽有投案情节,但其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能以自首论处。鉴于被告人冯俊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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