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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二十年前“仇恨”蓄意伤人致死
发布时间:2012-09-19 09:56:38


     本网讯(通讯员 唐红保)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曲占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61589.40元。

    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至11时,家住根河市阿龙山镇的曲占臣与鄂秀明、王柱吃早餐、中餐并饮酒,因席间提到贾文祥,14时许,三人来到贾文祥家中喝酒至16时。18时,曲占臣与鄂秀明、王柱等五人到烧烤店喝酒,18时30分,曲占臣让鄂秀明约来贾文祥。21时30分许,曲占臣、贾文祥、王柱、鄂秀明又到“万紫千红”歌舞厅唱歌。在歌厅,曲占臣与贾文祥相邻而坐,因聊起二十年前俩人曾打架一事发生口角,继而离开座位撕扯,被鄂秀明、王柱拉开,但二人仍互相谩骂。当贾文祥走到原来的座位附近时,曲占臣从门口的沙发上站起身来,用右手拿着折叠刀,从贾文祥后侧刺贾文祥后背一刀,随后,王柱与鄂秀明将曲占臣推出歌厅,又将贾文祥送到阿龙山镇中心卫生院救治。22时,曲占臣来到卫生院。23时,因贾文祥伤情严重,医生建议转院。曲占臣与贾文祥亲属乘出租车护送贾文祥赶往根河市。23时40分,贾文祥在转院途中死亡。曲占臣见贾文祥死亡,在返回阿龙山后,于次日凌晨1时25分许,主动到阿龙山森林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投案自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刁宝艳、魏立芬、贾盼因被害人贾文祥死亡,造成医疗费331.40元、交通费600元、丧葬费20 742元、死亡赔偿金408 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 756元等经济损失共计461 589.40元。被告人亲属已给付被害人亲属3万元。

    根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曲占臣与被害人贾文祥因酒后聊起二十年前俩人曾殴架一事,发生口角撕扯,曲占臣用折叠小刀刺扎贾文祥后背,造成贾文祥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曲占臣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曲占臣在被害人死亡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曲占臣案发后积极护送被害人转院治疗,其亲属能够赔偿被害人贾文祥死亡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上述情节可在量刑中从轻体现。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应受刑法处罚的同时,也应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予以合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刁宝艳、魏立芬、贾盼所提经济损失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条,对被告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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