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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岁老汉因感情纠葛杀死情人后自杀未遂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1 10:46:26


     本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张慧)   江西弋阳一77岁老汉因感情纠葛窜至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打死后服毒自杀未遂。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胡某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胡某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493.4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有与被害人胡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两人关系趋于冷淡,胡某有非常生气,产生杀害胡某的想法。2012年4月5日傍晚,胡某有来到胡某家门口,见胡某和其孙子在家,就走开了。当晚23时许,胡某有带上一根棍子再次赶至胡某家,胡某有进入屋内先与胡某发生争吵,并告知胡某其今天来的目的就是要打死她,后胡某有以为胡某要逃跑叫人,便持棍子朝胡某的后脑连打几下,致胡某倒在厨房的地上,随后胡某有坐到胡某胸前并拿起边上的啤酒瓶砸胡某的头,接着又拿起厨房边的锄头朝胡某的头部锤了几下,在确定胡某死后,胡某有拿来已经准备好的老鼠药,在胡某尸体旁边服药自杀未遂。胡某有作案之后逃跑到自家屋后的山上,次日晚上20时许回家换衣服时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有预谋地将胡某杀害,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告人胡某有系已满75周岁的老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被告人归案后能够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感情纠葛引起,被告人的亲属目前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3000元,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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