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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杀害前妻未遂获刑十四年
发布时间:2012-09-21 11:02:0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王荣)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杀害前妻的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马某良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509935.7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马某良与被害人马某英协议离婚。2011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良在其与被害人合伙开的马家村经穴按摩店看到被害人马某英正在拖地,想到自已与马某英之间的各种恩怨,便来到马某英身边,用绳子勒住马某英的脖子,并用手掐马某英颈部致其不能动弹,随后,马某良又用拳头和石头猛击被害人马某英的双眼。打完后,被告人马某良反锁店门和房门,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两瓶“灭扫利”农药喝完后躺倒在马某英身边。此时马某英发出痛苦的呻吟声并小声呼救,被告人马某良想到二人都死了,孩子还小没人照顾,便用马某英的手机拔打“110”、“120”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马某英眼部外力作用致使双眼球破裂,双前房积血、双外伤性晶状体脱位、双巩膜破裂、双玻璃体积血、双结膜裂伤、左眼睑皮肤裂伤。经三个月治疗、恢复,现双眼球萎缩,双眼无光感,无法矫正提高。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一级伤残。

    另查明,马某英被害后被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0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2506.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马某英没有被杀死是被告人意志外的原因所致,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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