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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雇人驾改装超载致六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5 14:39:16


     本网讯(通讯员 何珠国 莫芬)   为追求利益擅自改车,雇人驾驶发生车祸后,与司机同领型。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2月17日,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用自己所有的牵引车牵引擅自改装挂车外形并装载超载、超长、超宽、超高的他人18辆小轿车的挂车运往贵州方向,并指使驾驶员赵某和董某轮流驾驶。次日7时许,由赵某驾驶至南丹县境内国道210线2667公里加800米(大平拉昔)下坡路段,尾随前方车辆行驶,当其发现车辆制动失灵,为避让前方同向行驶车辆,赵某驾车往左侧路面继续前行。适时,崔某驾驶的大型客车从对向驶来,发现对向来车后停车靠右让行。赵某驾驶的车辆制动不住,继续向前滑行,在与大客车会车时,挂车左侧与大客车左侧碰刮,造成大客车上的乘客曹某、青某、王某、蔡某、龚某、刘某6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及挂车上6辆商品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鉴定,事故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事故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制动系不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且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载物超长、超宽、超高、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作为该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追求更大利益,擅自将挂车上的活动架打开,超出其行驶证规定的宽度、长度和高度违规多装商品车,指使雇请的司机轮流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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