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辉)
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给付自己的五位亲兄妹每人10265元遗产。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朱某于2010年7月5日在山东省荣城市宁津镇东楮岛村下海游泳时,不幸溺水死亡。朱某生前一直未婚,常年在外打工,又没有子女,其父母又均先于其死亡。朱某死亡后,由其兄被告朱某某前往事故发生地处理善后事宜。2010年7月8日,朱某某与山东省荣城楮岛水产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该公司支付各种款项总计55220元。朱某生前遗留有银行存款9974.20元和工资7800元,上述各项款项均由被告朱某某掌握。朱钦朋生前未立遗嘱。为处理善后事宜及偿还朱某的生前债务某某等花去11400元。朱某某将弟弟的全部遗产占为己有,不分给其余五兄弟姊妹,其余五兄弟姊妹怒而将朱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均分遗产。经法官的多次做调解工作,朱某某始终不愿调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朱某生前未婚育、未立遗嘱,其父母又均先于其死亡,原、被告系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要求以法定继承中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依法继承各应得份额为总数额的六分之一,即10265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