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兄弟齐上阵杀害邻居 哥哥逃亡十年落网
发布时间:2012-09-26 10:55:39


     本网讯(通讯员 谢斌)   2012年9月26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兄弟齐上阵杀害邻居,案发后弟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兄逃亡十年后投案自首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永孙有期徒刑六年。

    蒋有玉(殁年,59岁)与蒋永良(已判刑)、蒋永孙是相邻,又系堂兄弟关系,两家为宅基地纠纷多次产生矛盾。1999年6月12日傍晚6时许,蒋有玉的妻子唐玉荣见自家菜园的篱笆被猪撬坏,便在园边骂人,同案犯蒋永良的妻子唐艳梅路过,认为是骂自己,即与唐玉荣对骂,后发生扭打。蒋有玉、蒋永良见状,蒋有玉持杀猪刀、蒋永良持铁铲上前帮忙,互相追打。蒋永良胞兄被告人蒋永孙也持晾衣用的铁棍参与殴打蒋有玉。蒋永良持铁铲朝蒋有玉左头部猛击一铲,铁铲被打断。蒋有玉被打跌倒后爬起逃跑,蒋永良继续追打蒋有玉头部,致被害人蒋有玉当场死亡。当晚,蒋永良、蒋永孙到界首派出所投案,在公安干警询问蒋永良时,蒋永孙逃离。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蒋永孙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永孙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蒋有玉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该款已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永孙、同案犯蒋永良(已判刑)与被害人蒋有玉系堂兄弟,为琐事发生争执而持铁棍、铁铲相互殴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蒋永孙参与打斗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

    而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持杀猪刀的行为激化了矛盾,是案发的主要诱因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明了被害人持杀猪刀参与殴斗的事实,被害人的行为对本案的起因有一定过错。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永孙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永孙在其家中休息,在唐玉荣与唐艳梅吵架、打架时,才到现场,看到蒋有玉持刀追蒋永良后才持撑衣棍参与打斗,双方属于相互互殴,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蒋永良、被告人追上蒋有玉,持铁铲、铁铲柄打击蒋有玉头部,将蒋有玉当场打死的事实,经查,被告人蒋永孙归案至庭审均辩解只使用晾衣用的铁棍戳了蒋有玉,现仅有唐玉荣证实蒋永孙持木棒与持铁铲的蒋永良围打蒋有玉,而在场证人唐艳梅、蒋萍、同案犯蒋永良对该指控事实无证言证实或供述,证人蒋小周亦证实蒋永孙持撑衣铁棍与蒋有玉打斗,蒋永良持铁铲、铁铲柄击打蒋有玉。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人蒋永孙在共同犯罪中,仅持铁棍打击被害人且不系致命伤,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亲案,被害人的行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小,且被告人蒋永孙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见其确有悔罪表现。因此,依法对被告人蒋永孙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