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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法院“四步法”调解离婚案件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2-09-28 09:48:38
本网讯(通讯员 黄锦官)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今年以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内离婚案件偏多的特点,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坚持“四步调解法”的审判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案件全过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64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就有57件,且大部以调解方式审结,调解率达86.5%,有效的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创建“平安巴马”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第一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调解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实际上就是做思想工作的过程,对那些符合离婚法定事由的案件着重做好有过错一方的工作,促使其认识过错,理解并同意对方的请求;对那些无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的案件当事人要尽量做和好工作,消除疙瘩,缓和矛盾,促成和好。在做调解工作时要注意把握当事人的四个特点:一是哭。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主要是女当事人)往往会哭。这里有倾心内心的痛苦和委屈的真哭,也有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假哭。审理中要注意区别真伪,对症下药。二是闹。不愿离婚的一方或要求离婚而得不到支持一方往往要闹,甚至对审批人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威胁恐吓。对这些当事人既要坚持耐心细致的正面疏导,又要严格认真的指出错误,防止一味迁就。三是羞。审理离婚案件往往要涉及一些隐私问题,当事人会有羞涩之感,审理时应注意维护当事人的自尊心和声誉。四是悔。这是不愿离婚或知错的一方常见的心理状态,审理人员应抓住这种心理,因势利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工作。 第二步做好双方当事人父母的疏导工作和双方亲友的劝解工作 调解离婚案件双方父母尤其是女方父母的态度很重要,要尽可能使他们“雪中送炭”,而要防止“雪上加霜”、“火上加油”,化阻力为助力,促成调解。双方父母的疏导和亲友们劝解是审理离婚案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法官所无法替代的。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更不同于刑事案件,心里疏导工作尤为重要。这里所讲的促成调解,既包括调解和好,也包括调解离婚。“和”还是“离”只能根据婚姻的客观事实,而不是父母、亲友乃至法官主观愿望,做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第三步做好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调解离婚案件通常需要外方的作用,要争取舆论的支持,内调外敷,以利矛盾的解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等来协助做调解工作。因为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村委会在纠纷开始时,可能对纠纷进行劝阻和调解,他们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和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以促进案件的妥善处理,提高办案质量。但在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调解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即尽可能的征求当事人的同意。二是参加人员和法官应切实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绝不能把调解中所知悉的信息向外泄露。 第四步做好回访工作,巩固办案效果 尤其是调解和好的案件,有选择的做好回访工作,既可以使当事人更珍惜夫妻感情和调解成果,也有利于法官从中总结审判经验、教训,更好的把握离婚案件的特点,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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