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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妇驾车载工友和老板上班出事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28 10:01:33


     本网讯(通讯员 齐换丽)   年过五旬老妇杜某出于好心开自家车载工友和雇主上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害人家属起诉,被判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分包河南省国营仪封园艺场职工小区工地部分建设工程。经张某同意,被告杜某、受害人赵某先后到该工地干活,因工地离家不是太远,工人们大都是早去晚归。2012年3月30日早晨六点半左右,被告杜某驾驶自己的摩托三轮车拉着被告张某、受害人赵某和同村工人谢某去建筑工地,当摩托三轮车沿关东至仪封道路行驶到工地附近仪封园艺场路口拐弯时翻车,将乘坐人张某、赵某、谢某甩至路边,造成赵某、杜某受伤。后经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到兰考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住院费6639.96元、输血费2364元。2012年3月31日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对该单方交通事故,交通部门未做责任事故认定。

    另查明,原告杜X生于2003年9月6日,原告杜XX生于1998年7月16日。受害人赵某兄弟姐妹四人,原告赵某某生于1951年7月19日,原告翟某生于1951年6月21日。

    法院认为:被告杜某和受害人赵某经被告张某同意,在其分包的建筑工地上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了雇佣关系。受害人赵某在上班途中受到同为被告张某雇工的被告杜某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的伤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某在上班途中驾驶车辆运送被告张某和其他工人,该行为应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但被告杜某在该单方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子女抚养费、赡养费等合理费用,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交通费2000元,根据本案实际,法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原告诉讼请求的打字复印费和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张某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工程不是其所承包,故对其辩称自己并非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杜某辩称被告张某是工地的承包商,该事故是被告张某让其开车引起的,其对此事无任何过错的意见,因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存在重大过失,故对其辩解无任何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判决:一、被告张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原告抢救费9003.96元、丧葬费15151.5元(30303元/年÷2)、死亡赔偿金132080.6元(6604.03元/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0474.31元(4319.59元/年×4年+4319.59元/年×5年+1079.90元/年×2人×10年),以上共计226910.37元;二、被告杜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五原告对被告张某、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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