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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科男子再犯抢劫盗窃“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9-28 09:42:34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杨某仕曾因犯抢劫罪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因抢劫、盗窃落得“二进宫”的下场。9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杨某仕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仕伙同冯某忠、冯某伟(均另案处理)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建设路与江北路叉路口的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路边,由冯某忠勒住被害人黎某莲的脖子,并用水果刀进行威胁,被告人杨某仕抢走黎某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一部,后又将抢得的手机归还被害人。 2012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仕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江北路2号,使用梯子爬入被害人王某绍的楼房,盗走停放在大厅内的一辆轻骑牌QM125-2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32190229)。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杨某仕手中扣押被盗摩托车归还失主王某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仕犯抢劫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已发还失主,未造成失主经济损失,对盗窃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仕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杨某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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