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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施工意外受伤 老板承担七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2-09-28 14:50:00
本网讯(通讯员 秦林青 方彩霞 )
陈某国为人干活时受伤,出院后,雇主对其不管不问,遂诉至法院。2012年9月24日,河南省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处被告周某建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各项费用26048.47元。
陈某国等人在周某建于中牟承包的活动板房工地上干活,工地上安全条件未达到法定标准。2011年12月30日上午,原告在施工中因大意从梯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胫腓骨骨折,其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周某也全部支付了医疗费。 该审理院认为,被告作为涉案活动板房工程的承包者,未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原告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义务,双方均应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被告应承担70%、原告应承担30%,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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