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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闯红灯致人轻伤 赔偿获谅解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2-09-28 15:57:32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欲闯红灯竟然将路人打成了轻伤,由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对方的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近日,广西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文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秀峰区中隐路与机场路十字路口时遇红灯,被告人文某欲闯红灯,因被害人谭某在其前面等待绿灯,被告人文某要被害人谭某让路,被害人谭某不予理会,被告人文某即上前将被害人谭某推倒在路旁隔离带内,并扳下被害人谭某的助力车的反光镜,用反光镜殴打被害人谭某,致其头皮挫裂创口长8.0cm,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文某按协议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被害人也表示谅解被告人,并请求依法给予被告人文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文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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