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龙蓉蓉 莫芬)
近年来,在210国道上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死亡、受伤的悲剧经常上演,安全驾驶应得到广大司机的重视。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获得了应得的赔偿,被告亦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1年9月21日早上,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上班经过210国道3678KM+800M处时,由于被告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违规超车,因而与原告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该事故的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花去医药费4621.30元。出院后医生建议全休一个月。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为九级伤残。原告修理电动自行车花费1280元。原告从2010年8月开始在南丹县欣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850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被告邱某违规超车,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请求被告邱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案件情况,遂判决原告获赔78190.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