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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交通肇事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0-08 10:37:26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近日,由广西巴马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交通肇事一案,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罗某驾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从巴马往河池方向行驶。17时25分,罗某驾车行驶至G323线巴马县境内1325KM+300M弯道下坡路段时,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车辆驶往道路左侧,与陆某驾驶的从河池驶往南宁方向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起火,造成乘车人陆某当场死亡,两车烧毁报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主动报警,积极参与现场施救、保护,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2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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