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韦权峻)
一男子欲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遭拒,在相互拉扯中女子逃离现场,男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强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卢某,广西平南县人, 2012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平南县东华乡东平村高遥一屯,见到被害人王某某从菜地回来,便用手抓住王某某肩脖,提出要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拒绝并逃走。被告人卢某追至附近的猪舍墙角边,欲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拉扯中造成王某某右肩及右大腿根部多处软组织受伤。后因王某某极力反抗逃离现场,被告人卢某未得逞。2012年5月4日,被告人卢某主动到平南县公安局东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以暴力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强奸罪成立。被告人卢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