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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车闯入非机动车道致一死一伤
发布时间:2012-10-12 09:37:08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和励之)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近日,广西一男子驾驶轿车时嫌前面一辆货车开得太慢,于是加大油门超车,由于超车不慎与前车发生碰撞,轿车随后冲向非机动车道,导致路上两名行人一死一伤的后果。10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林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莫某林驾驶小轿车由桥圩往贵港城区方向行驶时,嫌开在其前面杨某兴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车速太慢,于是加大油门想要超车,由于超车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发生碰撞,被告人莫某林驾驶的小轿车当即冲向非机动车车道,与行人苏某娇、蒙某影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蒙某影受伤、苏某娇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莫某林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莫某林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事实。案发后,莫某林与被害人苏某娇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向被害人苏某娇的亲属支付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人民币61189元,被害人苏某娇的亲属为此对莫某林在本案中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莫某林已按民事判决书向被害人蒙某影完全支付履行款人民币4455.59元。

    另查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莫某林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兴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当庭即时付清。本院已另行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为此,杨某兴对被告人莫某林在本案中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某林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林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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