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被告人陆祥浩因邻里纠纷提刀砍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陆祥浩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31180.82元。
2009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陆祥浩在其租住的位于田林县城三十米大道的出租房内睡觉时,突然听到有人踢门,起来看见是租住在对门的田林县某某纸业公司职工胡某某。被告人陆祥浩非常恼怒,想到胡某某夫妇平时多次指责其半夜吵闹,便产生报复胡某某的念头,待胡某某回房间约半小时后,被告人陆祥浩持一把折叠小刀进入胡某某的租房内,在厨房找到一把菜刀后进入胡某某的卧室,朝正在床上睡觉的胡某某的脖子、头部、身上等处连砍数刀,胡某某被砍后躲到床底下,被告人陆祥浩去卫生间舀水淋向胡某某,想让胡某某出来之后再砍,但是胡某某没有爬出来。被告人陆祥浩走出卧室转身时发现胡某某从床底爬出来,又用一张小椅子朝胡某某身上砸打,胡某某再次缩回床底躲藏。被告人陆祥浩才到胡某某的卫生间脱下沾血的衣服和洗掉沾到身上的血迹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祥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致人重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陆祥浩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是犯罪未遂,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且被害人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陆祥浩的行为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陆祥浩应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9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10%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