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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者驾驶电动车被客车追尾致死
发布时间:2012-10-12 16:58:31


     本网讯(通讯员 崔晓青)   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乐县城至张果屯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里庄沟桥西,与其前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刘某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与被告人孙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孙某自愿赔偿刘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刘某近亲属对孙麦宽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未按期检验的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孙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过失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驾驶车辆时,请注意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要超速。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案,积极赔付,才能获得宽大处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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