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和励之)
青年男子何某禧与其婶婶莫某芳发生争吵,盛怒之下将婶婶打死,莫某芳三个儿子将何某喜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何某禧赔偿原告何某禄、何某信、何某仪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5720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8月13日,被告何某喜到其亲婶婶莫某芳家躲雨,因与婶婶发生口角盛怒之下将婶婶打死。莫某芳的三个儿子何某禄、何某信、何某仪得知此事,伤心不已,遂将被告何某喜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77201元。三原告认为:母亲莫某芳在家中被被告残忍杀害,被告的犯罪行为使三原告在精神和物质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和损失。三原告的母亲莫某芳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莫某芳生前在贵港市区买地盖房工作多年,所以被告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付三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丧葬费:15921元;2、死亡赔偿金:34128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三项合计3772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故意非法剥夺三原告母亲莫某芳生命,造成三原告的经济损失357201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故意杀害三原告母亲,给三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虽然金钱难以弥补此伤害,但由被告向三原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抚慰金,对三原告也是一种安慰,但三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的经济能力,应以10000元为宜,对其过高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