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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下坡侧翻致2人亡 司机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0-15 16:17:51


     本网讯(通讯员 蔡朗浩)   10月12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赣F52778重型厢式货车自寻乌县沿G206线载货往福州市方向去(自南向北行驶)。是日19时50分许,行驶至G206线1972公里加500米下坡路段时,制动失灵,车辆失控,在转弯过程中车辆侧翻后向前挫擦,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朱谐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儿子朱辉)发生碰撞并挤压,造成朱谐龙、朱辉当场死亡,曾小明、刘先栋、林丽、林荣杰受伤、赣F52778重型厢式货车坠入路外农田、路边民房损坏及两车及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朱谐龙、朱辉的亲属于2011年11月18日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付清各项赔偿款陆拾玖万元,且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朱谐龙、朱辉的亲属已达成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和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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