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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14岁女网友发生性关系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6 09:45:10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隆林23岁的男子韦山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认识了不满14周岁初中生杨妞,并将杨妞带到宾馆住居,并发生两次性关系。10月15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4月初,被告人韦山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在该县某中学读书的被害人杨妞并交往。同年4月25 日下午,被告人韦山在明知杨妞未满l4周岁的情况下,将杨妞带到该县新州镇兴隆街新车站附近的某宾馆303号房间内,被告人在房间内与杨妞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被害人杨妞回家后告知其父其被强奸,被害人父亲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20时许,被告人韦山在某宾馆303号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山无视国家法律,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韦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能当庭认罪等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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