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男子鲁莽倒车撞死路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6 09:56:18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祖玉梅)
路面坑洼车辆无法前行,倒车时因不注意查明车后情况将车后的路人撞死,在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痛苦的同时,自己也因此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3月16日上午9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赣K31175号农用车由新余市分宜县凤阳乡往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方向行驶,途经彬江镇霞塘村宋家组路段时,因路面坑洼,无法前行,被告人胡某未察明车后情况即实施倒车,将在其车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撞倒并碾压,至李某当场死亡。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李某系因脏器破裂大出血,创伤性休克型死亡。 案发后,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总计赔偿各类费用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案发后,胡某及其家属赔偿死者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