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男子肇事后积极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0-17 14:21:32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平南一男子搭乘两女子夜间高速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主动送患者到医院,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近日,广西平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桂R8B213摩托车搭乘韦某梅、韦某清(三人均不戴安全头盔),由平南县城区往平南县东华乡兴华村高速行驶,途经东华乡东平村路段时,因吕某驾车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碰撞到行驶方向左侧路边的石块后失控冲出其行驶方向右侧公路,连人带车跌翻在路外的田地,造成乘车人韦某梅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韦某梅系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赶到现场的其他同学一起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次日,被告人吕某家属支付了人民币16,000元给被害人家属作为丧葬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吕某家属代为赔偿了其他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违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