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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七年前持刀抢劫杀害收钨砂夫妻被追诉
发布时间:2012-10-18 15:21:32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2012年10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唐某犯抢劫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05年底,黄某多次邀约唐某一起到江西省定南县抢劫收购钨砂的老板。唐某因养猪欠了债,遂表示同意。同年12月7日下午,黄某与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和蒙面帽等作案工具,到某一钨矿窿口附近被害人黄某洋(化名)的收砂站踩点并决定抢劫被害人黄某洋。因住在收砂站里的黄某洋夫妻都认识黄某,黄某便与唐某商议以卖钨砂为由骗被害人开门,之后用绳子将里面的人绑起来威胁其拿钱,若黄某被认出,就杀死被害人。

    当晚10时许,两被告人按照事先商议顺利进行黄某洋家,当黄某洋在客厅里要求对方拿出钨砂来时,唐某拿出西瓜刀直接朝黄某洋头部砍去,将黄某洋砍倒在地。而黄某则手握水果刀将黄某洋的妻子控制在卧室内。随后,两被告人共同进入卧室并控制住温某,逼问出钱放的位置和银行卡和存折的密码后,唐某用橡胶绑带勒温某的脖子直到其不会动为止,黄某则用水果刀朝温某身上捅了两刀。之后,两被告人见客厅地上的黄某洋想爬起来,黄某遂用水果刀在黄某洋身上捅了二、三下。作案后两被告人骑乘被害人黄某洋的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

    两被告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1000元、一部价值1251元的手机、一辆价值3360元的摩托车。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洋系大失血性休克死亡、温某系大失血性休克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将择期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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