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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男子持刀抢劫摩的司机致死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18 15:22:40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省宁都县三名十六、七岁的少年,为了满足上网等所需花销,持刀抢劫并杀害一摩的司机。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上述三人犯抢劫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0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曾某、陈某在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某网吧上网出来后,陈某提议抢劫出租摩托车司机,黄某和曾某表示同意。当晚11时许,曾某随身携带了一把西瓜刀和一把水果刀,三人步行至“梅江”公园附近,以“打的”为名乘坐被害人陈某生(化名)的摩托车,将陈某生骗至宁都县竹笮乡一三岔路口。停车后,曾某取出西瓜刀威逼陈某生交出钱来,当即遭陈某生拒绝,三人合力把陈某生拉倒在地。陈某和黄某二人控制住陈某生,曾某则用西瓜刀架在陈某生脖子上进行强行搜身,搜出一台“jugate”直板手机,见手机陈旧就随手扔在现场。陈某生激烈反抗,曾某拿出水果刀朝陈某生的左大腿内侧刺了一刀后,把刀扔上地上,继续搜身,搜出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元。陈某生用脚蹬踢黄某,黄某捡起水果刀朝陈某生右大腿内侧捅一刀。随后,陈某驾驶陈某生的摩托车载着黄某、曾某逃离现场。途中,三人将摩托车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生系单刃锐器刺伤左、右大腿中段致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曾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黄某﹑曾某在抢劫中致人死亡,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加重情节。被告人陈某﹑黄某﹑曾某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将择期对本案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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