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熊莺)
两男子经“踩点”后,守在楼道抢劫其黄金手镯等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徐某有期徒刑11年、8年6个月
法院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李某向徐某提议去抢劫。6月10日,被告人李某偶然发现被害人谭某手上戴有黄金手镯和金戒指,便与徐某商量对其实施抢劫。随后,被告人李某对谭某的行踪及住址进行“踩点”。2012年6月12日晚1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事先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两只丝袜然后与被告人徐某在谭某家楼道处蹲守,当谭某回家打开第一道门时,两人便迅速将丝袜套在头上冲到谭某身边,被告人李某持刀对谭某进行威胁,被告人徐某从谭某手上抢下一只黄金手镯(重67.4克),被告人李某将谭某手提包内的一部EY手机和现金320元抢走。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徐某将抢得的黄金手镯以每克320元的价格在丰城一打金店卖掉,得款人民币21400元,被告人徐某共分得赃款9200元,其余款项归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所得赃款已挥霍一空,被告人徐某剩余赃款2106.5元已返回给了被害人谭某。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伤势为轻微伤丙级;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21568元,EY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李某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系从犯,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