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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酿车祸 伤者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22 15:08:16


     本网讯(通讯员 李远浩)   10月1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陈某28.1万元,并向被告江西省高速交警某大队支付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2.2万元。

    被告刘某系被告江西省高速交警某大队民警。2011年5月29日,因被告康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违章,被告刘某在驾驶该违章车辆回单位调查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陈某驾驶的无牌超标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十级伤残、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不当超车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承担次要责任。该机动车由车主康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48.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刘某系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江西省高速交警某大队承担;被告康某与该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陈某承担10%,被告江西省高速交警某大队承担90%。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双方间保险合同成立,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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