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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驾驶拖拉机 致人死亡被指控
发布时间:2012-10-23 16:17:4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唐新生)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农民黄某珊,酒醉后驾驶一辆拖拉机上路,因醉酒无法控制车辆,造成翻车事故,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0月23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珊受广西都安县安阳镇某社区黄某象的雇请,开自家的桂M12-97587号牌多功能拖拉机搭载黄某象、黄某然到该社区潘某报家搬运模板和顶杆,装完模板和顶杆到拖拉机上后,三人在潘某报家就吃饭。席间,三人均喝了一些白酒。同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珊驾驶已满载模板、顶杆的拖拉机搭载黄某象、黄某然从潘某报家驶往黄某象家,当车辆行至阳安社区下楼队在建的忻城至大化二级公路时,被告人黄某珊因醉酒无法控制车辆,导致车辆驶出路外,侧翻在路边的甘蔗地里,致使黄某然被压在车厢下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珊酒后驾驶拖拉机且驾驶室超员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黄某珊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珊懊悔不已,已赔偿死者黄某然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珊在驾驶拖拉机运输模板和顶杆作业过程中,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发生农业机械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34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某珊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让我尽快出去,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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