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梁军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货车司机驾驶一辆装载3万公斤化肥的大货车在路上行驶,由于该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在下坡路段时车辆制动性能下降,连续碰撞同向行驶的其它三辆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四车损坏的严重交通事故。10月23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贲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仓棚式货车装载3万公斤化肥行驶至S204线54公里加600米处下坡路段时,因该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重量超过核定载物重量,导致车辆制动效能下降,致使被告人贲某驾驶的该车连续碰撞同向在其前方行驶的由莫某贤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和莫某波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及沈某永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最后驶出路外碰撞北侧山体后才停下。造成了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击后受损燃烧,导致车内驾乘人员莫某贤、梁某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贲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贲某的亲属已代其赔偿经济损失给死者莫某贤、梁某的亲属各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载物超过核定载物重量,导致车辆制动效能下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四车损坏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公共安全,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贲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贲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代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亲属,视为其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