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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机器安放问题起争执 弟弟持刀捅死亲哥哥
发布时间:2012-10-24 09:36:58
本网讯(通讯员 谢斌)
2012年10月24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亲兄弟因家庭琐事引发争执,弟弟将哥哥刺死的刑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辉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唐辉亮在全州镇邓家埠村委邓家埠村其家楼旁与其二哥唐以亮(男,殁年39岁)因其打谷机安放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掏出一把卡刀朝唐以亮的左腋下猛刺一刀后,致使唐以亮当场死亡。唐辉亮即逃离现场,逃亡十年。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辉亮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明知持刀刺击他人身体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仍然实施了持刀刺击他人身体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唐辉亮提出其行为是防卫过当及其辩护人提出死者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的意见,经查,现仅有被告人唐辉亮的供述及其妻子的陈述称被害人唐以亮持镰刀追打唐辉亮,但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唐以亮持镰刀对被告人砍打,现场没有发现镰刀,故被告人唐辉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唐辉亮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被告人与死者之间的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唐辉亮与唐以亮系胞兄弟关系,且因为分家之事一直有矛盾,案发当天又因打谷机的安放问题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因此,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属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唐辉亮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部分赔偿的证据材料,但因未经被害人家属确认,证据不足,对该意见,不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唐辉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小。因此,依法对被告人唐辉亮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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