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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被儿子扇耳光而将其掐死
发布时间:2012-10-24 16:27:40


     本网讯(通讯员 李茂文 王振雷 郭良富)   62岁的退休职工被告人贾连生,向政法部门反映其子贾某某家中经济纠纷,引起贾某某对其父不满,并打其父贾连生一个耳光,后贾连生给其子贾某某掐死。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贾连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11年12月16日13点左右,被告人贾连生到伊春市新青区政法委,欲反应其儿子贾某某经常向其要钱,并打骂他的情况。因没找到人,便返回家中。被害人贾某某得知贾连生向政法委反应家中经济纠纷对被告人不满,便打了贾连生一个耳光,二人发生厮打。贾连生将贾某某绊倒并骑在其身上,先后用玻璃杯、木板及啤酒瓶打击其头部,又用双手扼其颈部,致贾春鸿死亡。

    被告人贾连生于当日案发后,在其家中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有尸检鉴定及照片证实:死者头部外伤致双侧颞部头皮下出血,颅底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符合颅脑损伤为其死亡原因。死者头面部多处不规则创口,创内可见组织间桥,创壁不光滑。符合具有弧面的钝性物体打击形成。其双上肢突出部位、双手见多处片状青紫伴擦伤,符合抵抗伤。死者头部可见多处不规则创口及头皮青紫肿胀,头皮下广泛性出血,符合多次头部被打击形成。鉴定结论:被害人贾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贾连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整,并表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连生因其家庭内部纠纷而将其儿子贾某某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被告人贾连生用玻璃杯、木板、酒瓶子打、用手掐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但考虑到此案因家庭内部纠纷引起,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在案件起因上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报案,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年岁已高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等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先打被告人在起因上有过错,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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