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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男子抢劫价值60余万稀土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0-25 09:08:42


     本网讯(通讯员 郭健)   七名男子结伙抢劫公司稀土,涉案价值60余万。其中两人犯案时还未满十八周岁。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涉案价值巨大的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审理,七名被告人均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至无期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魏兴洪、魏日林、魏旺林三人经商议决定去信丰县嘉定镇焦坑村被害人赖清经营的稀土灼烧厂抢劫稀土,后三被告人多次到该稀土灼烧厂附近观察,伺机作案。

    2011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魏兴洪纠集何进、何龙(均为未成年人)、何强驾驶一辆蓝色“东风”货车,魏旺林纠集郭金旺并伙同魏日林驾驶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七人一起从安远县到达信丰县嘉定镇焦坑村。魏旺林负责在稀土厂不远处的车内等候。魏兴洪、魏日林、郭金旺、何强、何进、何龙六被告人头戴黑色毛线头套和白色手套翻墙进入稀土灼烧厂,被在厂内看守的被害人钟某发现后,六被告人持砍刀、铁棍、木棍对钟某进行殴打,用绳子将钟某捆绑并用胶带封住嘴巴,后将钟某扔进厂内囤放稀土的集装箱内。郭金旺用铁棍撬开该稀土灼烧厂集装箱,魏日林和郭金旺先后打电话告知魏旺林。魏旺林将蓝色“东风”货车开入稀土厂后,七被告人轮流将62包计3110千克的氧化稀土和37包计1560千克的水稀土搬至货车上,后将稀土运至安远县魏日林一亲戚的旧房内藏匿。案发后,被抢稀土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赖清。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劫的62包氧化稀土和37包水稀土共计价值人民币60.2158万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兴洪、魏旺林、魏日林、郭金旺、何强、何进、何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兴洪、魏旺林、魏日林合谋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纠集其他同案犯、隐匿赃物及作案交通工具,被告人郭金旺、何强、何进、何龙虽是受邀约参与犯罪,但在犯罪时殴打、捆绑被害人,搬运稀土。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何进、何龙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金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又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抢稀土在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七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魏兴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魏旺林、魏日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郭金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何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何进、何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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