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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二死多伤逃逸遭重判
发布时间:2012-10-25 09:24:40
本网讯(通讯员 崔晓青)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立即报警,配合调查,可是有的司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选择逃逸,这样只能换来被重判的结果。近日,河南南乐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1999年11月10日上午11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货车沿安济公路(大林线)由东向西行驶到89公里+120米处,遇南乐县城关镇东街村张某驾驶厢式农用运输车载客由西向东行驶,在杨某采取制动刹车时货车发生侧滑,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及其乘坐人闫某、张某某、具某、郭某、李某、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逃逸。张某、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构成一级伤残。2011年8月9日杨某到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胙城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某、闫某的近亲属及张某某、具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贺某及其挂靠单位某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的内容赔偿了上述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鉴于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公诉人、辩护人认为杨某属自首的意见予以支持。同时车辆所有人对被害人或近亲属进行了部分经济赔偿,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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