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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煤炭征费站负责人贪污21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0 09:16:55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原江西省信丰县煤炭综合征费站第三中队负责人刘才洪,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未开票据收取煤炭税费21.16万元。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判处被告人刘才洪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刘才洪任征费站第三中队负责人。同年7月上旬至8月下旬,在其征收煤炭税费过程中,刘才洪伙同该中队的其他五名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与征费站稽查股和稽查队的三名工作人员串通,私放煤矸石运输车辆,未开具票据收取煤炭税费,然后用专用的手机将私放煤矸石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发送至征费站稽查股或稽查队的工作人员的手机上,征费站稽查股或稽查队的工作人员接收信息后,对私放的煤矸石运输车辆不予检查。被告人刘才洪等6人将收取的未开具票据的煤炭税费共计21.16万余元,分给征费站稽查股和稽查队的工作人员一部分,其他由刘才洪等六人平分。刘才洪个人分得1.8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才洪身为煤炭综合征费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征费站稽查股、稽查队的工作人员和征费站第三中队的其他工作人员串通,采取收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1.16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刘才洪如实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清了赃款,可能性酌情从轻处罚。刘才洪受人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的是辅助的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二审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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