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周立峰)
朋友在路上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帮朋友报复他人获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徐某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等的各项经济损失32416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晚8时30分,姚某飞(已判刑)骑摩托车到玉山县下镇网吧去找陈某建等人玩,途经该镇一涵洞时,看到被害人李某峰走在路中间,其就按喇叭示意他让路。李某峰就说:“小鬼,你这么冲呀,你下来,我踩死你。”李某峰还拿石头朝其扔过来,姚某飞就说:“你给我等着。”姚某飞就骑车到下镇网吧对徐某剑以及陈某建等人说:“有人讲要打我,要打死我。”徐某剑说:“我们去看下。”于是,徐某剑以及姚某飞、陈某建、周某华、毛某有(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从网吧出来后,一起去下镇镇商贸城街道上寻找李某峰。姚某飞首先在一家洁具店门口找到李某峰后,就持手中的伸缩铁棍朝李某峰的肩部连打数下,李某峰被打后欲用手上的塑料凳回击时,被随后赶到的徐某剑用石头将塑料凳打掉。接着,徐某剑、陈某建、周某华便用拳头击打李某峰的头部和身上等处多下。上列被告人对李某峰边拉边打,在拉扯中,李某峰倒地。陈某建就捡起地上的石头朝李某峰的头上砸,陈某建等人将李某峰按倒在地上,此时,徐某剑便拨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李某峰的背部、大腿处连捅数下,周某华拿起姚某飞的伸缩铁棍朝李某峰的腰部击打数下,接着,陈某建从周某华的手上拿过伸缩铁棍朝李某峰的头顶猛击一下,将李某峰再次打倒在地,毛某有也用脚踢了李某峰。此时,徐某剑说:“快跑,我用刀捅了他。”于是,上述人员便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认为:死者李某峰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剑无视国家法律,在同案人姚某飞的邀集下,伙同陈某建、周某华、毛某有在玉山县下镇镇商贸城街道上对被害人李某峰实施殴打,殴打中,徐某剑先用石块,再用拳头,后持匕首对李某峰的背部和大腿处连刺三刀。同案人姚某飞、陈某建、周某华先后持伸缩铁棍朝李某峰的头部和身上连击数棍,同案人毛某有也对李某峰用脚踢,最终造成李某峰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剑行为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造成李某峰死亡的主要凶手,系本案的主犯。鉴于被告人徐某剑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又当庭认罪,其家中积极筹措资金,已先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