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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清理管道被石灰粉烧伤右眼致残获赔
发布时间:2012-10-31 09:03:53


     本网讯(通讯员 张明 易炎峰)   王某为其所在的矿业公司清理管道时被石灰粉烧伤右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未果,便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原告矿业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受聘原告矿业公司从事机修工作。2010年12月15日晚,被告在清理管道时被石灰粉烧伤右眼,其后在德安县人民医院及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原告已全部支付。被告在住院期间,被告工资已发放。被告被认定为工伤,经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其后,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工伤待遇未果。被告便以请求原告支付工伤待遇为由,向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原告矿业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8000元,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经过办案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做工作,2012年10月29日,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984元,此案也由此做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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